2017金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2017-09-25 行业新闻 |

 金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豫政〔2016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

(一)在金水辖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

(二)经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

(三)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四)在金水辖区注册的学校、科研机构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金水辖区户籍人员、在校学生及在辖区长期居住或工作的外地区人员;

(六)其他符合本办法补助的对象。

第三条  设立金水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经费及知识产权年度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后,每项补助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费用补助;

(二)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补助3000元;

(三)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项补助1000元;

(四)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项补助500元。

第五条国际专利申请和授权补助标准: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途径提交PCT专利申请的,每项补助1万元;

(二)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补助5万元;

(三)在欧盟、美国、日本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补助3万元。

同一专利向多个国家提出申请或者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享受3次补助。

第六条  获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项补助200元;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项补助1000元。

第七条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项补助1000元。

第八条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每项补助1000元。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红星奖“IF设计奖红点奖金圆规奖美国IDEA”等金奖及以上作品的单位,每项补助10万元;金奖以下每项补助3万元,团体奖每个团队补助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多补助2项。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补助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补助1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补助2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补助1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获得郑州市专利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2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二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三条  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2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笔最高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企业开展发明专利优先审查检索、查新检索、专题检索、授权专利检索、香港短期专利检索、国际联机检索等工作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笔最高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专利申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助:一年内(11日至1231日)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要达到30%,下同)的单位,补助3万元,每增加10件,增加1万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一年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的个人给予1万元的补助,每增加10件,增加5000元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对获得专利授权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补助:一年内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单位,补助10万元;一年内获得专利授权总量50件以上的单位,补助20万元。同一单位两项都符合条件的,按最高标准补助一次。

第十八条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发挥平台优势,加大知识产权服务力度。创新创业载体入驻企业年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达20件的,补助创新创业载体5万元,每增加5件,增加1万元补助,每家创新创业载体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中小学,一次性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

第二十条  对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以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年利息50%的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投保的,按照每年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总额1%的比例予以补助,每家交易平台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最终生效法律文书,每个案件补助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  技术成果转移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将自有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给金水辖区内其它企业使用,且在区内转化的,按照合同成交额10%的比例给予转让(许可)方补助,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知名企业购买技术成果的科技企业,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金水辖区内实现转化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10%的比例给予购买企业补助,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促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交易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10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服务机构,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达到500万元,且国际技术转移业务收入占比超过60%,补助机构运营经费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且国际技术转移业务收入占比超过60%,额外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成功落地金水区的国际先进技术成果,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5%的比例给予引进服务机构补助,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项目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项目支持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按照5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获得上级多项支持的,按最高支持额度予以配套。

第三十条设立金水区专利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秀专利技术,经专家评审后,择优进行补助。

第八章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

第三十一条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金水辖区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年内代理区内专利申请20件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1000件、1500件、200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补助。超过2000件的每增加500件,增加5万元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代理区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每项额外给予1000元补助。

第三十三条  向区内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质押融资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质押融资贷款额进行补助,每贷款500万元补助5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完成知识产权评估且进行交易的,每笔补助服务机构5000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内(11日至1231日)每辅导一家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补助1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25%的比例予以补助,单笔最高5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对金水辖区内当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连续三年按照对区级经济贡献情况1:1的比例给予机构补助。

第九章  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新入驻园区满一年,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对区级经济贡献情况1:1的比例予以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入驻园区除享受上述政策外,额外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总部企业和被认定为郑州市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入驻,除享受以上政策外,按照其入驻第一年对区级经济贡献情况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全额房租。

第三十八条  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区级经济贡献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九条 园区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补助金额100%70%5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限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各级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实施伙伴计划项目。园区企业根据自身优势组成合作伙伴,共同承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对区级经济贡献情况30%的比例给予项目牵头企业一次性补助。

第四十二条园区内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企业还本付息后,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的补助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三条 在园区内新设立的非本区政府投资的产业基金,且投资金水辖区的企业,按照其累计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该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申报一次。

第四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中国郑州(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申报专利和通过中国郑州商标质押权登记受理中心申报商标权质押融资并获权的,当年内每获权一件补助200元,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五条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园区管委会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十六条入园企业在大众创新、人才培育、知识产权发展、重点产业发展等方面符合区级相关政策的,由园区统一审核申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认定补助。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水区科学技术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得的补助(补贴)若须依法纳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116日发布的《郑州市金水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金科〔201430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政策变动,以国家、河南省、郑州市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