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9-07-09 行业新闻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障和促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复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和经河南省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实验区负责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原则目标﹞实验区应当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开放合作,建设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改革开放示范区、创新驱动先行区、高端产业集聚区和法治建设引领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体制创新﹞实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委会职责﹞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实验区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部分行政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实验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土地、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负责配合管理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设在实验区的分支机构。
(五)依法对实验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六)负责依法审批、管理实验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履行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机构设置﹞管委会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并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
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可依法委托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七条 ﹝人事权﹞支持管委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实验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交流和使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权﹞管委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
第九条 ﹝行政审批制度﹞实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的实验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验区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依法不能由实验区实施的,应赋予实验区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直报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先行审核,再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实验区范围内的事项,授权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审核。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协调机制﹞建立由管委会、机场集团等单位参加的沟通联系机制,协商协同发展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部门支持﹞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应当支持实验区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原则﹞实验区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保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验区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将相邻地区纳入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实验区应当统筹产业布局、人口分布、资源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推进城市功能区连片综合开发,形成空港、产业、居住、生态功能区共同支撑的航空都市。
实验区可以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
第十四条 ﹝航空都市建设﹞支持实验区建设国际化现代化航空新城,以枢纽经济引领核心区和腹地建设,突出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中的引领地位和作用。
实验区应当在规划建设中突出交通枢纽特色,加强对多式联运综合性场站、航空货运枢纽、卡车转运中心、保税燃油基地、航空物流配套服务等场站和设施的安排。
第十五条 ﹝城市品质提升﹞实验区应当按照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绿色城市的理念,构建集约有序的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实验区能源、交通、通信、信息、水利、环保、市政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实验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推动通信、电力等电缆入地,形成无管线城市天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实验区有关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实验区应当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发利用地热、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实验区应当发展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社区、发展绿色能源和绿色交通,鼓励实验区应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第十八条 ﹝城镇化建设﹞实验区应当加快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大城镇化基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吸引人口和高端要素集聚,形成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功能区。
第十九条 ﹝高端商务区建设﹞实验区应当鼓励和吸引科研、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研发设计等服务机构入驻,构建高端商务服务集聚区。
第二十条 ﹝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实验区应当高标准建设城市生活服务设施,鼓励优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资源优先布局。
第二十一条 ﹝文化保护﹞实验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合理安排建筑布局、高度、密度,城市风貌与景观建设应体现生态与地域文化特色。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产业发展方向﹞实验区应当围绕航空物流、高端制造和现代服务业,结合发展实际,顺应产业未来发展方向,制定并发布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产业政策与准入﹞实验区应当制定产业政策与准入标准,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允许先行先试,创新资金、土地供应模式,依法自主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实验区可以在产业投资强度、亩均收益、吸纳就业、引领带动、节约集约用地、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准入门槛要求。
实验区可以依法制定区域产业项目禁限控目录,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产业目标﹞实验区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枢纽经济集聚区、以智能终端为代表的世界级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集群、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先行区,建设以航空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
第二十五条 ﹝产业转型升级﹞实验区应当以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城市更新改造为重点,统筹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创新能力提升、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培育、产业园区建设、产城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 ﹝新业态培育﹞实验区应当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形成跨境网购、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创新应用高地。
实验区应当探索发展数字创意、基因技术应用及健康服务,培育创意设计、基因检测、精准医疗等新兴产业。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实验区应当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实验区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
支持通过运用政府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股等方式做大产业发展基金规模。
鼓励在实验区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实验区的创业投资。
第五章 投资与贸易
第二十八条 ﹝投资领域开放﹞支持实验区在航空物流、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开放、先行先试。
第二十九条 ﹝负面清单管理﹞实验区应当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营商环境建设﹞实验区应当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放宽企业冠省级名称条件,凡在实验区注册的企业均可申请冠省级名称。
第三十一条 ﹝境外投资安排﹞实验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家规定保留核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人员进出境管理﹞支持实验区简化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依托郑州航空口岸“一带一路”通道,支持来实验区开展商务贸易、就业的外籍人员按规定提供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口岸管理﹞支持实验区与驻区监管机构发挥口岸经济优势,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推动功能性进口口岸和海关监管场地建设。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建立高效便捷的申报制度、统一规范的通关制度、自由便利的特定区域监管制度。
依托实验区口岸优势发展集综合加工、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于一体的口岸经济。
第三十四条 ﹝单一窗口建设﹞实验区应当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体系,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三十五条 ﹝通关协作﹞支持实验区建立大通关协作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合作,推动实验区与卢森堡及欧盟跨境通关协作。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按照防控质量安全风险和贸易便利化原则,创新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在出入境“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在“二线”推行“方便进出,严防质量安全风险”模式;实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贸易多元化﹞实验区可以围绕航空特色产业,发展高技术含量的出口贸易加工制造业以及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保税展示交易等开放型经济业态。
鼓励跨国公司在实验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支持实验区依托航空港、铁路港、公路港、海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枢纽功能,发展多式联运。
第三十八条 ﹝跨境电子商务﹞支持实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交易、支付、物流、通关、税收、外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新标准。
第六章 金融与财税
第三十九条 ﹝航空金融中心建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实验区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鼓励实验区内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面向保险资金的专项理财产品和信托投资产品。
集聚发展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验区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投资计划等产品,形成多功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区域性航空金融中心。
鼓励实验区创新金融服务,培育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物流金融、航空金融、进出口贸易金融等特色金融,鼓励发展离岸金融。
第四十条 ﹝金融业务创新﹞支持实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使用人民币在境外投资,区内个人可在经常项下及对外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直接汇出。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和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区内银行机构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支持实验区率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设融资租赁集聚区。省、市相关部门对入驻实验区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政策支持,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探索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推进经营性租赁外币结付租金业务。
第四十一条 ﹝金融支撑体系﹞支持实验区内大型企业上市融资、设立面向保险资金的债券融资计划。
支持建立信托登记平台和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支持设立特色金融产品期货交易与定价中心,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
    鼓励跨国公司在实验区设立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开展离岸贸易、离岸结算等业务,构建国际化金融服务支撑体系。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服务双创﹞鼓励在实验区开展投贷联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引导和发展创业投资,推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支持在实验区设立金融信托、期货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国内外市场主体在实验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第四十三条﹝金融风险防控﹞实验区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补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银担合作机制,实现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
支持实验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四十四条﹝财政支持﹞管委会享受省辖市级财政管理权限。实验区财政收支纳入郑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接受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省、市财政应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土地收益全额留存实验区,全额返还实验区上缴的财政资金,并安排专项资金由实验区统筹使用。
支持实验区调整完善财政体制,实现省财政与实验区财政之间资金调拨直通。
第四十五条﹝财政支持﹞ 省、市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实验区实施双创企业奖励制度。对早开工、早建设的双创项目和合理工期内投产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做大做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企业发展专项措施。对双创企业开拓市场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支持设立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省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倾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补助。
第四十六条﹝财税政策﹞实验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促进开放合作、投资与贸易便利、产业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财税政策。
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实验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制度。
第四十七条﹝税收政策﹞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实验区的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对实验区内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一带一路”与开放合作
第四十八条 ﹝合作路径﹞实验区应当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为重点,推进开放门户建设,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自由贸易港,在引领区域发展、服务全国大局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十九条 ﹝国际合作﹞支持实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深度合作,建设“空中丝绸之路”交流平台,畅通空中经济廊道。
支持郑州机场扩大航权,并与国际枢纽机场建立货运联盟。
支持实验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开放式协同创新,推进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条 ﹝国内区域合作﹞支持实验区开展多层次国内合作,与郑州大都市区、中原城市群联动发展,与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建设内陆开放型航空都市。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一体化建设﹞支持实验区航空网、铁路网和公路网融合发展,航空港、铁路港、公路港和海港联动发展,建设航空、高铁、城铁、地铁、公路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五十二条 ﹝要素保障﹞支持实验区创建开放公平的宜商服务环境,引进和培育国际化教育与医疗机构、国际化高档生活社区,吸引高素质人才集聚。
优先安排建设领事馆区、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与国际商贸、文化、技术、信息、人才交流交易中心等国际化要素保障平台。
在人才、技术、市场和管理体制方面先行先试,建立完善配套机制,促进人员、物资、资金和信息的高效集聚,吸引外部高端要素参与区内建设。
第八章 监管与服务
第五十三条 ﹝监管体系构建﹞实验区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监管参与度,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五十四条 ﹝监管考核﹞实验区应当建立政策落实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实施不力或者实施不当以及其他妨碍发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 ﹝环保监管﹞实验区可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五十六条 ﹝服务创新﹞支持实验区作为独立统筹区域,按照收支平衡要求确定社保基金征缴支付规模,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与企业多种用工类型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办法。
第五十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管委会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互联网+政务”平台,主动公开实验区优惠政策、管理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基本要求与立法转化﹞实验区应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各项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省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不适应实验区发展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实验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省规章的部分规定不适应实验区发展的,管委会可以提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就其在实验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权益保护﹞实验区内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劳动保障、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
实验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完善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
第六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第六十一条 ﹝纠纷解决机制﹞实验区应当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对接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设立与实验区发展相适应的仲裁分支机构,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支持本省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等参与实验区商事纠纷调解,发挥其争议解决作用。
探索建立跨区域国际司法协助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免责条款﹞实验区应当建立容错机制。实验区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不违反法律;
(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章 人才保障
第六十三条 ﹝人才规划﹞实验区应当坚持人才第一资源原则,编制符合实验区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第六十四条 ﹝人才引进培养﹞实验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推进“引智试验区”建设,建设高层次人才集聚区,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引智试验区”创新创业和交流合作。
省、市重大人才项目设置“实验区专项”,实施计划单列、标准单设、独立评审,加快人才聚集。
支持实验区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端研究咨询机构战略协作,探索人才培养合作新模式,推动人才、资本、智力、技术等汇聚实验区,构建高端人才智库。
支持实验区在航空物流、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等领域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六十五条 ﹝人才流动使用﹞支持实验区建立健全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实验区的人才双向交流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到实验区创新创业、兼职取酬,合作研究。
支持实验区加强与海外研发机构合作,创新海外人才交流政策机制,探索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创新基地,直接使用当地人才。
鼓励科研人员在实验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十六条 ﹝人才评价激励﹞支持实验区建立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资质、职称、技能等级认定机制,简化认定程序,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机制。
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由管委会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探索建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激励企业核心技术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创新创业。
第六十七条 ﹝人才服务保障﹞实验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人才户口迁移、就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住房等提供全方位服务和保障,留住人才,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将人才住房纳入实验区住房保障计划,采用或租或售及住房补贴等方式,建立涵盖各级各类人才住房保障体系。
鼓励境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实验区人才资源开发,提供市场化、专业化、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服务。
在实验区推动境外学历和技能人员执业资格互认,简化执业许可审批手续。已取得境外执业资格的人员,经互认可以在实验区从事与执业资格相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第六十八条 ﹝人才资金﹞管委会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试验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申报咨询电话:138 0371 5544     微信: 嵌入微信.png

任彬(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贯标内审员、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