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2020-07-02 行业新闻 |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范我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管理,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企业评价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支持和培育全市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措施,研究下达工作计划;
(二)负责科技型企业公示及名单公布;
(三)协调、解决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企业评价审核部门,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在线填报《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信息表》;
(二)负责科技型企业信息审核、推荐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企业日常管理、入库企业抽查,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审核可依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展。
第三章 条件程序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企业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
(三)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
(四)大专或同等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或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10%以上(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六)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评价程序:
(一)申请填报。企业在郑州市科技局网站“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后,进入“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相关电子表格,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当年注册的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及其他材料扫描上传系统,审查无误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进行系统提交。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评价管理系统予以确认推荐,并将推荐企业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登记入库。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科技型企业评价工作。对于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登记入库,赋予登记编号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凡申报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须先取得科技型企业资格。由市科技局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的科技事项,其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科技型企业资格。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支持。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我市出台的一系列面向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笫十一条 已评价的科技型企业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扫描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有关变更证明,并更新相关信息,其科技型企业编号不变。
第十二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登记入库的的科技型企业每年六月底前应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入库科技型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已公布科技型企业总数的5%(不含当年登记入库企业)。
第十四条 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科技型企业登记入库编号,当年不再受理科技型企业评价申请。
第十五条 已入库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评价申请。
(一)在填报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连续两年拒绝填报年度统计数据的;
(三)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2019年度及以前通过备案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自动登记入库,企业编号不变,且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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